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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刑律的成文法,最早应该是《尚书·吕刑》,但《吕刑,一书的可靠性与性质,学术界还难作定论。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邓析作《竹刑》,以及稍后之晋“铸刑鼎”是文献有征,但其具体内容不传。只战国时李悝的《法经》在《晋书·刑律志》中还存其大概。汉朝萧何的《九章律》也只大致见于《晋书·刑法志》。
【《秦律》】至于秦代,以刑法严苛著称。《汉书·刑法志》载,至秦始皇时,“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当时,建筑骊山的刑徒就多至七十余万人,所以刘邦入关说:“父老苦秦苛法久矣…··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①[《史记·高祖本纪》。]即所谓的约法三章。但秦法究竟严苛到什么程度?以前因为没有材料,谁也说不清楚。想不到1975年湖北云梦县城关西部睡虎地秦墓中发现了一千一百五十多枚有关秦律的竹简,其中有:《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七种。
<1>《秦律十八种》,共二百零一简。内容包括:《田律》、《仓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十八种,可以说秦代的政治、军事、赋税、关市、仓储、厩苑、郡县、外邦有关的法均备具其中。特别是其土地制度,过去从“使黔首自实田”②[《史记·秦始皇本纪》,裴驷《集解》。]一句话,认为当时是地广人稀任老百姓自由占田,国家不予过问,现见《田律》才知并非如此,而是自有一整套的制度,水旱虫灾都考虑到了,对农时很重视。其他诸律,也可望文生义,大致可以理解其基本内涵,此处不可能一一介绍。附带说一说,“士人”两字联用这一称谓,过去以为始见于《隋书·律历志》,现在才知道秦已有之。
<2>《效律》,共有六十简。其内容为检验都官及县物资的详细规定。
<3>《秦律杂钞》,共有四十二简。内中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敦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大都用人征役之法。迫使陈胜、吴广起义的直接原因,也许就是由这《戍律》的规定所引起。
<4>《法律答问》,共二百一十简。内容主要有类似后代的“例”。
<5>《封诊式》,共九十八简。内容有《治狱》、《讯狱》等折狱的守则,“毋苔掠”就是不许拷打逼供,以便赢得真情。看秦法所定,表面上比之后来封建社会审案动不动上夹棍、上秽子似乎还开明一点。《封诊式》书中还有一些案例:如《群盗》一例是记载有五个里人约期起事,攻入官府抢去了钱,逃入山中,官府追捕,某亭的校长以弩与群盗战斗的事,说明秦法虽酷,人民群众还是随时随地有反抗,并不待大泽乡才有农民起义,只不过陈胜、吴广规模壮大,成为亡秦的契机而已。还有《告臣》、《黥妾》两个案例。《告臣》是主人因其男奴强悍不听命,告官请求将其人罚为城旦。《黥妾》也是主人因女奴不听使唤,告官请求将其处鲸劓之刑。据此说明秦代已不存在完全占有劳动者本身和可以随意将其处死的奴隶制度。
<6>《为吏之道》,共五十一简。其内容除记法令以外,还有一些述记,所以颇同于刘向《说苑》之处。而且是将竹简编好用锋刀划成界限,共为五栏,分别记载。简是放在死者的肘下,看来是死者学律的学习记载。
<7>《日书》,一百七十简。内容是以干支定日吉凶的书,大概就是后世黄历之类。
这一套有关秦律的竹简,从律文的内容上看,大概上起于秦国的惠王,下至秦朝的始皇帝。秦始皇时的法律也是沿袭旧法增损而来。虽然这一套竹简书不是秦朝法律的全貌,但确使我们对于秦律的知识丰富得多了。
又过去讲法制的体系,均以唐代的“律、令、格、式”红为准,以为其名始于唐代,现在看来秦代即已相当完备。
【《汉律》】过去只知萧何增损秦制为《九章律》。《九章律》的说法,也只较详于《晋书·刑律志》。但1983—1984年间在湖北江陵县张家山地区的西汉墓中发现一批竹简,共有《汉律》、《奏谳书》、《日书》、《引书》等九种书籍。其中《汉律》五百余简。按《汉书·刑法志》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繁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女女女),于是相国萧何(扌麇)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之内容,据《晋书·刑法志》实在就是以李悝的《法经》六法为基础,加上“兴”、“厩”、“户”三律,共为九章,从前述睡虎地秦律来看又大都是取之于秦律。
张家山出土汉墓中的《汉律》,已能辨别名称的有《二年律令》及《律令二十口种》、《津关令》等。其具体内容与睡虎地秦律不同的有《杂律》、《口市律》、《均输律》、《史律》、《告律》、《钱律》、《赐律》、《奴婢律》、《蛮夷律》等;与秦律相同的有《金布律》、《置吏律》、《徭律》、《传食律》、《行书律》等。后者大概就是“取其宜于时者”:前者则是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新情况而新设的律令。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奴婢律》的出现。既然奴婢有专律,说明西汉确非奴隶社会,而只存在着奴隶制的某些残余。汉代的律令,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有所损益,并非如《晋书·刑法志》所说的那样简单。
《奏谳书》即谳书,亦即断狱之例。后世断狱也是有律依律,无律依例,作刑法官吏的人除读律外还要读例,所以这一部分和汉律同等重要的法律文献。特别有趣的是谳中有引柳下季、史鰌事断案的。《史记·梁孝王世家》亦有引《春秋经传》断案的,足见这是秦、汉时期的一种风气。可惜简多残乱,在未经整理好以前,难窥全豹。
责任编辑:li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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