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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届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
校园特别活动中的讲话
2005年12月3日

今天到铁二中来参加这次校园的特别活动,很高兴。看到同学们能够积极地来学习法律知识,并且掌握了很多的法律知识,我从大赛中间能够看出来啊!应该说掌握的面儿还是很广的,很宽的。
青少年是我们国家的希望,也是“四五”普法的重点。我们采取这样的,由共青团、司法部以及全国普法办采取网上法律大赛、知识竞赛这样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一些方式,受到了青少年的欢迎,我想呢,这样的大赛我们应该进一步地总结经验,进一步地来把它办的更好。
这是第二次网上普法大赛了,跟第一次相比,我们的题库进行了扩充,竞赛的方式也进行了改进:更加激烈,更加吸引青少年。所以说,我们在“四五”普法中的这些好的经验也应该在“五五”普法中进一步来发扬,来光大。使我们法制宣传的理念进一步更新;内容进一步更新;方式方法进一步的更新,来取得更好的效果。
同时,我还感谢我们铁二中,感谢我们西城区教委对我们这次活动啊,给予高度的重视。
下面的话呢,我们杨司长让我給大家说一说刚才他出的那个案例题。也是现场案例题呵,我们杨司长客串了主持人,要我来说一说,因为这个实事上呢牵扯了很多的法律关系。案例题的话呢,杨司长出的是一个实践中间的案例题,叫实例题。
这个应该说在他刚才披露的信息中间呢,说是“高一的同学”,刚才我又核实了一下,都是18周岁以下,这个是很重要的问题。这样的话,18周岁以下的同学到野生动物园去了以后,受到伤害。首先,野生动物园要负主要责任,如果不是18周岁以下,是成年人去,野生动物园也应该负责任。因为野生动物园,你应该对你的客户、消费者负责任,保证他们的安全。它那个栏杆的高度肯定是不够高,而且显示的那些安全的警示也还有缺陷,那么,最重要的一点呢,它不能做到保证它的客户绝对的安全,它是有最主要的责任。
另外呢,学校,呵呵,我们的老师、校长在这儿,学校也应该负责任。这个就涉及到18岁,在学生18周岁以下,学校组织活动期间,他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学校有临时监护的责任。在这个组织活动之间,学校尽管已经尽到了部分责任,去之前进行反复的教育、提示,但是你还是措施不落实,造成这么一个事故。
这些同学本身呢,“高一”,已经超过14周岁,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但学生的责任呢,我认为,他已经更多的承担了被咬伤,受伤这样一个责任。本身就是付出了一个血的代价。至于说索赔20万的问题呢,法院怎么判,那是司法独立,在这个案子没判之前,我们不能对法院对这个案子怎么判做出这样、那样的评价,包括网上也不宜炒作,新闻报道也不宜报道,这个是司法独立。应该給法官有一个宽松的环境,根据法律作出决定。
但我想:不管怎么判,20万,或者更多,这种血的代价是金钱所不能够弥补的。生命,人的身体的安全是最重要的,珍视生命,珍视自己的安全,是我们每个同学应当牢牢记住的,也是我们普法大赛中间法律知识的很重要的内容,这个讲的不是很全面,希望同学们在进一步地学习以后呢,来补充我的,甚至于来批驳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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